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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液压榨油机自制的花生油掺加色拉油假冒注册商标

发表日期:2017-05-04 10:25 浏览次数:
     4月25日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2016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,其中包括一起液压榨油机压榨的花生油的假冒注册商标案。
 
  2015年9月,被告人封某和新都(青岛)电子有限公司协商,提供1035个粮油礼盒作为职工中秋节福利。双方约定在每个礼盒中放1升装的长生牌花生油4桶,每桶27.5元,共计4140桶,花生油总价113850元。
 
  封某为降低成本谋利,伙同朱某生产假冒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花生油。后朱某利用液压榨油机自制的花生油掺加色拉油,自行购买塑料桶,并私自印制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长生牌花生油注册商标,共灌装假冒长生牌花生油4140桶。
 
  2015年9月25日,二人将生产的4140桶1升装假冒的长生牌花生油包装为1035个粮油礼盒销售给新都(青岛)电子有限公司,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职工。
 
  事发后该公司回收3723桶假冒长生牌花生油,由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。封某将涉案花生油的款项退还该公司。
 
  黄岛区食药监局向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交案件线索,于2015年11月立案侦查。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为防止封某逃匿,安排民警赶到食药监局设伏,由食药监局出面将封某约到该局,民警在现场将封某抓获。后通过电话对朱某传唤。封某、朱某到案后,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 
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封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,朱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
 
  封某、朱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判处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;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,涉及食品的犯罪行为更是法院的重点打击对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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